1.以公司名義簽訂的法律合同也是經過公司授權的,也就是說,如果合同的簽字人是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個人不承擔對外的法律責任。管理人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不承擔外部法律責任;
2.如果管理人沒有合法授權,以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明知管理人沒有合法授權,管理人的公司事後也不追認合同,那麽管理人無權代理,所以管理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3.如果經理沒有合法授權,以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合同的對方並不知道經理沒有合法授權,比如經理有介紹信,有公章的空白合同等等。這種情況符合表見代理的特征。此時,合同義務仍由代理公司承擔。當然,代理商的公司在承擔合同義務後,可以追究代理商的法律責任。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578條
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