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關法律規定,家庭成員通過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經常虐待和恐嚇等方式實施身體、精神等侵害。只要家庭成員中有壹人有上述行為之壹,就可以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2.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
第二,遇到家暴,要這樣處理。
當事人遭遇家暴後,要冷靜處理。具體流程如下:
1.第壹時間撥打110,簡單說明情況,明確告訴自己感受到的強烈威脅和恐懼;
2.接到派出所電話後,可以確認取消報警或者堅持讓警察到場;
3.與上門民警溝通,索要報警回執,雙方做筆錄,鑒定傷情;
4.去派出所開報警回執,做筆錄,開委托書;
5、根據鑒定結果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