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人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壹級機關提出,不得越級信訪。
在上訪過程中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違法的,才可以拘留。
法律依據
《信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圍堵或者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或者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品和管制裝置。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逗留、鬧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