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份完整的裁判文書中,不難看出,當事人訴訟主張的歸納部分是事實論證的前提,而訴訟證據展示部分是事實論證的過程,法律事實敘述部分是事實論證的結果。法律依據所引用的部分是推理的前提,判決理由的闡明部分是裁判推理的過程,判決文本的表述部分是裁判推理的結果。
由此可見,在裁判文書中,證據論證和推理判斷是兩個密切相關的審判推理過程。如果說裁判文書的文體是裁判文書的骨架,語言的運用是其血肉,那麽證據論證和推理判斷就是其靈魂。
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在處理案件時,當事人通過當庭說理解決糾紛,法院通過裁判文書說理解決糾紛。如果法院的裁判文書沒有令人信服的理由,當事人就會認為法院不合理或者根本說不通,就會懷疑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法官在制作裁判文書的過程中,必須從案件的實際出發,充分論證和判斷案件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