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合適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對刑事案件管轄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犯罪地包括犯罪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發生地包括實施犯罪的地點和與犯罪有關的地點,如預備地點、開始地點、經過地點和結束地點。犯罪處於連續、連續或繼續狀態的,犯罪持續或繼續實施的地點屬於犯罪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客體被侵害地、犯罪所得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和出售地。
住所包括住所和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除住院治療外,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單位的註冊住所是其住所。主要經營場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註冊住所不壹致的,主要經營場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