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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信任保護的原則如下:

1.信賴保護原則是指當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已經產生信賴利益,並且這種信賴利益因其合法性而受到保護時,行政機關不得撤銷這種信賴利益,如果撤銷則必須賠償其信賴利益損失;

2.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高於法律優先原則,法律優先原則在壹定程度上被弱化。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最基本含義是政府在實施行政行為時也必須誠實守信。

信任保護的內容如下:

1,行政相對人基於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合法性、有效性的信賴而與行政機關合作,這種對行政機關的信賴應當得到保護;

2.它是行政相對人從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中獲得的利益,應當受到保護。行政機關不能隨意撤銷自己的行政行為。壹旦因行政行為的撤銷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就應當承擔責任,否則行政機關將逐漸失去公眾的信任;

3.第三人因不知道行政行為存在瑕疵而與行政相對人產生法律關系的,行政機關授予相對人利益的行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也應受到保護。第四,如果行政相對人具有主觀惡意,則行政機關的授予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將不受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確定為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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