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主動投案的情節,結合犯罪的動機、時間、方式、犯罪的嚴重程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完整性和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因素確定從寬比例。
(1)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現的,基準刑可以減少40%以下;(二)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現,但未被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基準刑可以減少30%以下;(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在自首方面,可以減少基準刑30%以下。(4)被告人未主動投案,但經親友勸說、陪同投案,或者親友送來投案的,可以減輕基準刑30%以下。(5)犯罪行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經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訊問教育後,才構成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不到30%。(6)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20%以下。(7)犯罪情節輕微(指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主動投案的,可以減輕基準刑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8)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但在壹審判決前能夠如實供述的,可以降低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穿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以參加恐怖組織、接受恐怖訓練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為目的,偷越國(邊)境的,處壹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