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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工資支付日期是什麽,具體法律條文是如何規定的?用人單位下個月發上月工資違法嗎?

法律沒有規定支付工資的確切日期為下個月的第壹天。

具體的法律規定是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壹般下個月發上個月的工資,這是允許的。

其他具體規定,請參照妳們當地的《XX省工資支付辦法》。

例如:《上海市工資支付辦法》

以上指的是全職就業,不是勞動者。

支付下個月和上個月的工資是合法合理的。勞動者還沒工作就先拿錢,顯然不合理。

法律也要保護用人單位,否則勞動者拿了錢不幹活就跑了,容易引發社會糾紛。

作為法律工作者,他要麽是好人,要麽是偏向政府的馬屁精,要麽是槍手。

要分析立法背後的意義,搞清楚立法者的目的和意義。

比如我提前發工資,但是下半月請假,發的工資還會再退回單位嗎?

如果提前給4000人發工資,這4000人合謀惡意罷工怎麽辦?

妳明白我說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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