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的法律規定是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壹般下個月發上個月的工資,這是允許的。
其他具體規定,請參照妳們當地的《XX省工資支付辦法》。
例如:《上海市工資支付辦法》
以上指的是全職就業,不是勞動者。
支付下個月和上個月的工資是合法合理的。勞動者還沒工作就先拿錢,顯然不合理。
法律也要保護用人單位,否則勞動者拿了錢不幹活就跑了,容易引發社會糾紛。
作為法律工作者,他要麽是好人,要麽是偏向政府的馬屁精,要麽是槍手。
要分析立法背後的意義,搞清楚立法者的目的和意義。
比如我提前發工資,但是下半月請假,發的工資還會再退回單位嗎?
如果提前給4000人發工資,這4000人合謀惡意罷工怎麽辦?
妳明白我說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