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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傳喚是什麽措施?

法律分析:強制傳喚是壹種強制措施。更具體地說,強制傳喚是壹種行政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如果遇到知道案情的公民,不願意配合調查,就會被行政機關強制傳喚。並且被傳喚後需要如實回答問題。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應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達時間和詢問核實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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