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導和監督全省監獄管理工作,指導全省監獄的設置、布局和規劃,指導和監督刑罰執行和罪犯改造工作。
(三)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所和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組織制定全省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計劃並負責實施,指導全省依法治理。
(五)指導、監督和管理全省律師、公證員和法律顧問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
(六)指導、監督和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和監督全省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社區矯正、刑滿釋放和勞動教養人員安置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八)指導本省國家司法考試。
(九)指導全省律師協會和公證協會的工作。
(十)負責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依法負責仲裁委員會的登記管理。
(十壹)監督監獄和強制隔離戒毒所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屬單位國有資產。
(十二)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的財務規劃。
(十三)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工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管理、考核和任免;會同人事部門組織全省司法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監獄強制隔離戒毒人民警察)的錄用考核;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察和警察警銜評定;協助市州司法局領導幹部工作。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