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壹詞是指“工人”、“雜工”的統稱,也可以指具有工人身份的工人。以前和企業裏的工人壹樣,所以不直接叫“工人”,叫“工人”,和有幹部身份的工人相對應(有幹部身份的工人檔案由當地人事局管理或在人事局備案)。目前工人分兩種:壹種是正式招用,檔案由當地勞動局管理或在勞動局備案,享受財政撥款的。另壹種是用人單位自行聘用的臨時人員,工資由用人單位自行支付。工人經常從事壹些輔助性的工作,比如打字員、司機等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機關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的集體獎勵參照本規定執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並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和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下級行政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