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企業在資本市場融資面臨法律障礙。在我國證券資本市場,持股是企業的絕對紅線,證監會在上市審核實踐中嚴禁持股,這幾乎成為監管機構、中介機構和上市公司的雷區。《首次公開發行及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所有權清晰”成為證監會禁止上市公司現代控股的理論依據。目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需要向自然人披露,不允許代持。
第二,面臨公司註銷的風險。這種風險主要存在於外國投資者是實際投資者的情況下。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壹些外國投資者為了規避這種行政審批,委托中國境內的自然人或法人代為持股。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出現爭議,根據相關審判實踐,可以認可相關控股協議的效力,但實際出資人不能直接恢復股東身份,需要先對公司進行清算註銷,再經相關部門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