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時效期限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已經立案偵查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刑事追訴時效制度具有預防犯罪、保障人權、保障量刑制度的實施和實現法律正義等多種價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犯罪超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審判的,追訴期限的延長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和中止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