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只有壹個或法人股東中只有壹個有限責任公司)由於其較普通有限責任公司(非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更為簡單的設立程序和更為高效的決策方式,成為許多自然人和法人設立公司的最佳選擇。然而,與非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相比,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受到更嚴格的監管,股東要承擔更嚴格的責任,但往往被壹人公司的股東所忽視,這也導致司法實踐中壹人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時有發生。《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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