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借據的法律規定

借據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借條和欠條的性質不同,形成的原因也不同。借款主要是借的原因,欠款可能是買賣、租賃、利息等原因造成的。借條證明借貸關系,借條證明債務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壹定是貸款。《民法典》第6868條第502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470條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標的物;(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 上一篇: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 下一篇:廣州生殖醫學中心實驗室改造如何達標?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