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於本村居民,只有壹處住所,戶籍所在村為中心村,確有建房必要的農民;
2.無房需要建房的村民;
3、因地質災害造成房屋倒塌或存在安全隱患,需要搬遷的;
4.多子多女的家庭,長大結婚後需要分家居住;
5、持鄉(鎮)、村、社證明,申請建房戶居住的房屋確有危險,需要改建、擴建的;
6、國家、省、市、縣地質災害避讓搬遷和移民搬遷需要使用集體土地的;
7、國家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農民住房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