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通過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劃撥方式取得:
(壹)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
憲法第10條:城市中的土地屬於國家。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
身體所有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土地。
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