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的法律責任包括: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責令停止侵害、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處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即侵犯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三條
假冒專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