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紅的條件
從法律層面看,股東分紅權是壹種自益權,是基於投資者作為個人股東不可剝奪的權利。壹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方的侵害,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尋求自救,如要求召開股東大會或修改分配方案或司法救濟,維護自身利益。理論上,股東的分紅權是股東固有的權利,不受公司章程或公司機關的剝奪或限制,但實際上,由於股東的權利體現為債權,其實現是有條件的:
1.基於當年利潤的現金分配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公司當年有利潤;2 .遞延損失已經彌補並結轉;3.提取了65,438+00%的法定公積金和5%-65,438+00%的法定公益金;
2.除滿足1項條件外,以當年利潤分配新股還要求1公司此前發行的股票已足額募集並間隔壹年;(二)公司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3公司預期利潤率能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潤;
3.盈余公積金轉增股本除滿足第2項1-3的要求外,還要求:1公司最近三年盈利,可以向股東分紅;2.分配後留存的法定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50%;此外,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只有在董事會提出分配方案,並按照法定程序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表決,通過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代表的1/2現金分配方案或2/3分紅分配方案的表決權時才能實現。
給出現價和送股可以同時進行,比如送多少股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