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大陸有綁架富人的案件。例如,中國大陸演員吳若甫在2004年被綁架。27歲的無業人員王立華糾集同夥,假扮成警察。2004年2月3日,淩晨2時許,著名演員吳若甫在朝陽區壹家酒吧與幾個朋友聊完天剛出來,就被綁匪拉著開車走了,隨後索要贖金200萬元。當晚7時許,警方發現了王立華駕駛的汽車,並將其逮捕。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演員吳若甫綁架案作出壹審判決。以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王立華、王清筱、董利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三人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生活費、喪葬費、交通費等費用共計654.38+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退還被害人。同時,其他7名同案犯分別以綁架罪、非法買賣槍支罪、窩藏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和15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綁架罪是指為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造成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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