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十三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操作人員,並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操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後,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操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和管理制度,確保特種設備安全。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自檢和維護保養,並及時申報和接受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