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是2N:勞動者沒有法律規定的錯誤行為,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或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非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