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章建築被罰款後仍需拆除。
2.違法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設的房屋和設施。
3.建築物是指由各種材料制成的具有各種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它們是人們可以居住或進行生產活動並固定在土地上的房屋或其他場所,如住宅、辦公樓、工廠、倉庫等。
4、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或采取欺騙手段取得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
如果是違章建築,可以拆除,即使交了罰款,如果當地有關部門對違章建築不滿,可以依法拆除自建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壹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