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追加訴訟請求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原告追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可以合並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終結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壹並審理。《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第三十五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壹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壹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提起訴訟。第五十三條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五十四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