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年6月,高等教育部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法發[2065 438+03]12號)規定:“對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責任的人,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助的狀況,強行將其殺害的,但強奸罪的前提仍然僅限於“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的孤立無助,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也就是說,性行為只有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所以很容易被人利用。為了更好地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2020年的《刑法修正案(XI)》增加了負有照顧責任的人性侵害的罪名,即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對於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本罪的設立可以有效防止行為人濫用職權吸收處於弱勢地位的未成年人的性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XI)第二十七條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撫養、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