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布或繼續開庭時,先敲法槌,再宣布或繼續開庭;
2.宣布休會或休會時,應先宣布,然後再敲小槌;
3.宣布判決或裁定時,應先宣布判決或裁定,然後再敲法槌;
4.在其他情況下,使用小木槌時,應先敲擊小木槌,然後再對審判過程作出指示。
壹、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使用議事槌的程序如下:
1.宣布或繼續開庭時,先敲法槌,再宣布或繼續開庭;
2.宣布休會或休會時,應先宣布,然後再敲小槌;
3.宣布判決或裁定時,應先宣布判決或裁定,然後再敲法槌;
4.在其他情況下,使用小木槌時,應先敲擊小木槌,然後再對審判過程作出指示。
二、有下列情況之壹者,可以使用驚堂木:
1.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阻撓審判活動,擾亂法庭秩序的;
2.訴訟參與人的陳述與案件無關或者重復的;
3.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認為有必要使用議事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的通知。
第壹條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審判庭審理案件時,應當使用木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時,審判長使用木槌;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由壹名法官獨任審判。
第四條議事槌應當置於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席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