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3.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4、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平正直;
5.有壹定的組織能力;
6.有必要的工作時間。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1,召集會議;
2.代表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審核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和年度費用預算;
5.監督公共設施建設和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
6.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成立業主委員會有三個條件:
1,住宅入住率達到50%以上;
2.小區首批物業交付兩年後入住率超過30%;
3、首批住宅物業交付使用3年。
綜上,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但只有壹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法律依據: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十壹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道正派;
(五)具有壹定的組織能力;
(六)有必要的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