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客觀方面是有配偶者,即已婚者與他人結婚,或無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這裏所謂的婚姻包括登記婚姻和事實婚姻。婚姻登記是指行為人在國家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的行為。事實婚姻是指行為人在向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之前,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從而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情形。
因為妳不知道對方已經結婚了,所以不構成犯罪。提交自己的短信或電話記錄作為證據給法院是有效的。但是需要註意的是,妳沒有權利去電信公司提取別人的通信資料。提起訴訟後,可以請求法院向電信公司取證。
妳所描述的身體傷害(宮外孕)是在妳自願與其發生關系的基礎上形成的,對方壹般只承擔相應的營養費用,所以身體傷害很難得到賠償。當然,如果對方有其他傷害行為,比如辱罵、毆打等。,還是可以養的。另外,妳證明自己是不知情的壹方後,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壹般會得到支持。金額是根據妳所遭受的損失而定的。壹般情況下,最終的賠償金額經過法院認定後不會太高,除非妳已經造成了精神疾病或者過激行為(自殺、自殘)。
“更好的證明”是證明什麽?證明對方對妳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害還是證明對方和妳形成了事實婚姻?前者除非對方有故意傷害,否則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後者可以通過鄰居或居委會證明。
至於起訴的壞處,妳所描述的“反咬壹口”“對方指控妳是第三者”最多會導致法院不支持妳的賠償請求,不會影響對方重婚事實的認定。至於其他壞處,就是消耗的時間,精力,名譽損害。
最後,法律上沒有“第三者”的規定,屬於道德範疇,不受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