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違法進入高速公路,造成自身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正常行駛的機動車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和法律責任。在賠償方面,機動車壹方可以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經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28日起施行。
2007年2月29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並於2008年5月29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NPC常委會關於修改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