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屋安全鑒定的方式:
1.房屋安全鑒定申請由房屋所有權人向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提出。
2、房屋屬於公有房屋的,由管理單位或實際使用人提出。
3.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和實際使用人提出。
4.房屋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由合法占有該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
5.房屋存在第六條規定情形,危及利害關系人安全的,利害關系人也可以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二、房屋安全鑒定條件:
1,房屋達到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
2、建築物基礎、墻體或其他承重構件有明顯下沈、裂縫、變形、銹蝕等危險征兆;
3、因自然災害造成的房屋裂縫、變形、不均勻沈降等。,需要繼續使用;
4、因爆炸、火災等原因造成的裂縫、變形等。,需要繼續使用;
5.可能影響公眾安全和他人合法權益,需要認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十八條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本著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當事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