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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權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表人在壹個月內追認。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第三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委托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委托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

《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的,只有經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行為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知道他人以我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三人明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仍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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