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同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法律事實而涉及經濟糾紛和涉嫌經濟犯罪的,應當分別審理經濟糾紛案件和涉嫌經濟犯罪案件。
第五條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或者私刻單位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個人財物進行占有、使用、處分或者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為人犯罪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私自刻制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簽訂經濟合同,單位有明顯過錯,且過錯行為與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單位應當依法對犯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