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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分析:法律援助是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通過向有需要的人提供法律幫助,他們可以像其他公民壹樣享有平等的法律保護。我國法律援助制度自65438年至0994年實施以來,在立法和實踐中進行了深入探索,取得了壹定成效,但仍存在宣傳力度不夠、經費嚴重不足、援助人員不足、服務形式單壹、制度不規範等不完善之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第三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派律師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值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委托律師為其辯護的,值班律師將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辦案建議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會見值班律師,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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