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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

根據2018年10月26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如下:

1.第壹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經被凍結的,不得再次凍結。

2.第壹百四十五條查封、扣押的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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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凍結涉案款物條例》,對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的規定如下:

1.第四條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保管和處理涉案款物,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嚴禁以虛假申報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扣押、凍結款物。對涉案單位私自設立賬外資金但與案件無關的,可以不予查封、凍結,並可以通知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單位處理。嚴禁查封、凍結與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產。

2.第五條立案前嚴禁扣押、凍結款物。立案前發現涉嫌犯罪的款物,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並采取查封、凍結措施,保全證據,防止涉案款物轉移。

個人或者單位在立案前向人民檢察院投案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受理,向投案人出具回執,並根據立案偵查情況決定予以拘留或者凍結。

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後,應當及時偵查,不得無故撤銷案件或者停止偵查。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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