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 * *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宣傳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的;
(二)制作、傳播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三)強迫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裝和標誌;
(四)為宣傳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幫助和便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條以制作、發行圖書、視聽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以講課、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進行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像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