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積極參加違法亂紀活動,稱霸壹方,為非作歹,欺行霸市,迫害人民群眾,具有黑勢力破壞經濟發展、社會發展紀律特征的機關、領導幹部、事業單位人員,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報名參加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機構、領導幹部、報名參加具有黑勢力特點的組織犯罪的,都將構成違法犯罪,對策劃者、領導幹部、積極引薦者追究刑事責任。入關、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發展趨勢。境外黑社會組織進入我國境內發展的趨勢,將構成犯罪,對入境策劃者進行刑事處罰。保護、放任黑勢力組織罪。本罪的主體是壹個獨特的主體,即我國行政單位工作人員和公務人員包庇、縱容具有黑勢力特征的違法犯罪人員,將構成本罪。
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涉黑涉惡團夥工作人員密切配合,摸清具有黑勢力特征和策劃者、管理者影響的組織結構,組織實施重特大犯罪行為,追繳贓款贓物,嚴厲打擊黑惡勢力,出示重點案件線索和直接證據。經查證屬實的,可以根據案件情節從寬、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