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授權組織行政處罰條例》可以授權給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委托給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機構。《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授權組織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三)扣押財產;(四)凍結存款和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 *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具備資格的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 *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