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壹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第壹審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逾期不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十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九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壹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