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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求助

1.《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人民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損害明顯的,從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仍有時效中斷,中斷後時效重新計算。時效期限為壹年。

2.壹、王與李的侵權關系;侵權行為

乙學校與王、李的安全保障義務;執行安全和安保行為

c .兩個未成年人與其父母之間的監護關系;監護行為

王父母與姑姑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契約行為

以上都是行為。

3.在本案中,李應以王、其父母及學校為被告。對於校內未成年人的侵權行為,學校應當依據《侵權責任法》實施無過錯責任,除非能夠證明其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王的父母不能通過與姑姑訂立委托合同來逃避其法定監護義務,也不能對抗具有合同關系的第三人。

王的父母可以在合同關系中追究王阿姨的合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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