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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教育法規縱向體系中的第壹個四層結構

教育法規縱向體系的結構包括我國憲法中關於教育的規定、教育基本法、教育單行法、教育行政法、地方性教育法規等。

1.中國憲法關於教育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它是國家的根本法,也是所有其他法律法規的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教育的規定是中國宗教立法的根本依據,是最高層次的教育法規,其他形式的教育法規均不得與之相違背。

2.教育的基本規律

教育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調整教育內外關系的基本法律規範。它在教育全局中起著宏觀調控的作用,或稱“教育憲法”、“教育母法”。

3.單獨的教育法

教育單行法壹般由NPC常委會制定,是規定教育領域具體問題的規範性文件,效力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教育基本法》。

4.教育行政法規

教育行政法規是行政法規的形式之壹,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教育法制定的關於教育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其效力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教育法,高於地方性教育法規和規章。

教育行政法規壹般有三個名稱:條例、規定、辦法或細則。

5、地方教育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專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規的制定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備案。

地方性教育法規只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它們的名稱通常包括條例、辦法、規定、規則和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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