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動場所從事破壞國家統壹、民族團結、公共安全、損害公民健康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活動場所不受境外組織和個人的支配。
第五條宗教活動場所的常住居民和外來暫住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戶籍管理的規定。
第六條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接受信教群眾自願捐贈的慈善、奉獻和貼帖。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外宗教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在宗教活動場所內,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營和銷售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書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