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積極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被他人脅迫是違法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行政處罰法》免除處罰的三個要件如下
違法行為輕微,行為人已經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的事實存在,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相關法律規定了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行政處罰。懲罰本身並不是目的。如果較輕的懲罰能夠達到目的,那麽較重的懲罰實際上會增加懲罰的成本。
其次,適當運用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更容易使人改過自新。
其次,違法行為客觀上具有不同的嚴重性和危害性。如果處罰不嚴重,既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也有失公允。
最後,根據情節和後果的輕重進行處罰,可以更好地發揮行政處罰催人向善的導向作用,更好地體現行政處罰立法的初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