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行政處罰法中關於免除處罰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中關於免除處罰的規定

關於行政處罰的救濟規定,主要是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予以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將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積極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被他人脅迫是違法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行政處罰法》免除處罰的三個要件如下

違法行為輕微,行為人已經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的事實存在,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相關法律規定了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行政處罰。懲罰本身並不是目的。如果較輕的懲罰能夠達到目的,那麽較重的懲罰實際上會增加懲罰的成本。

其次,適當運用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更容易使人改過自新。

其次,違法行為客觀上具有不同的嚴重性和危害性。如果處罰不嚴重,既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也有失公允。

最後,根據情節和後果的輕重進行處罰,可以更好地發揮行政處罰催人向善的導向作用,更好地體現行政處罰立法的初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 上一篇:薪酬方案設計
  • 下一篇:兩所學法律的大學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