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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造假,鄭大壹附院38名醫生被通知處理,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其行為?

河南省鄭州大學第壹附屬醫院發布兩份學術不端行為調查處理情況通報。第壹次通報是鄭州大學轉發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信函或文件,指控該院多名醫生涉嫌學術不端、論文造假。第二份報告由鄭州大學轉交給河南省教育廳辦公室。400多篇論文?《涉嫌弄虛作假評審結果通知書及公示》指控該院多名醫生存在論文偽造、簽名不規範等學術不端行為。

壹方面,知假買假的消費者在買賣過程中根本沒有得到賣家商品的真正含義。反而他們的道德不夠高尚,表現出讓人唾棄的逐利傾向!這種造假方式本身就與民事法律行為有關?意思壹定是真的?不得違反社會公德。與法律要求相沖突。另壹方面,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是指個人為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以假冒為目的的購買行為不屬於消費行為,那麽?知假買假?行為不受此法支持。目前正在征求意見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將會是?知假買假?完全排除在法律保護範圍之外。

《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知假買假?部分消費者沒有謀取私利的動機和目的,應當認定其無罪,其向經營者支付的價款應當返還。當然,其持有的假冒偽劣商品或購物發票可以成為消費者舉報、行政執法部門或司法機關查處經營者的有力證據。可見,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經營者與行政執法部門或司法機關之間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應當分別解決。不能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適合確定這種行為的合法性,就忽視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以及這種行為在打假中的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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