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方面,知假買假的消費者在買賣過程中根本沒有得到賣家商品的真正含義。反而他們的道德不夠高尚,表現出讓人唾棄的逐利傾向!這種造假方式本身就與民事法律行為有關?意思壹定是真的?不得違反社會公德。與法律要求相沖突。另壹方面,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是指個人為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以假冒為目的的購買行為不屬於消費行為,那麽?知假買假?行為不受此法支持。目前正在征求意見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將會是?知假買假?完全排除在法律保護範圍之外。
《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知假買假?部分消費者沒有謀取私利的動機和目的,應當認定其無罪,其向經營者支付的價款應當返還。當然,其持有的假冒偽劣商品或購物發票可以成為消費者舉報、行政執法部門或司法機關查處經營者的有力證據。可見,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經營者與行政執法部門或司法機關之間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應當分別解決。不能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適合確定這種行為的合法性,就忽視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以及這種行為在打假中的法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