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得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
2、已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確定債務的生效法律文書;
3.被執行人在履行順序後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4.其他不屬於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情形。
簡而言之,失信被執行人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故意違反法院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個人或者單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壹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