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扣的工資應根據勞動法進行補償和賠償,勞動監察應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繳納的,責令繳納扣除金額的50%至100%。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法律責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壹)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的;
1.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部分;
2、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無故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克扣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即在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欠薪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支付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第五十壹條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三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外,還應當支付相當於工資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