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誓詞是公安民警對自己神聖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新雇用的警察必須宣誓。
第五條宣誓誓言
我發誓:我自願成為中國人民的警察。我承諾忠於中國* * *產黨,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法律;服從命令和指揮;嚴守紀律,保守秘密;秉公執法,清正廉潔;盡職盡責,不怕犧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我願意投身於崇高的人民公安事業,為實現我的誓言而努力奮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壹、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刑訊逼供、體罰或者虐待罪犯的;
(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
(七)毆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毆打他人的;
(八)違法處罰或者收取費用的;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壹)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十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二、人民警察必須按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或持有人民警察證,保持警容整潔、端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