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壹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九十壹條人民法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責任: (壹)主張存在法律關系的壹方,對引起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2)主張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損害的壹方,應當對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損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第九十壹條人民法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責任: (壹)主張存在法律關系的壹方,對引起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2)主張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損害的壹方,應當對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損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