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的前提條件是:
1.合同變更內容規定不明確。合同變更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壹致的過程。因此。合同中關於要約和承諾的規定也適用於合同的變更。在合同變更過程中,當事人對需要變更的內容可能無法達成統壹意見。
2.為了減少合同變更時可能發生的糾紛,該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3.最後,當事人變更合同時,壹定要提前商量好。只有當事人達成完全的協議,法律才允許合同變更,否則不允許變更。變更合同的目的是為了使當事人的利益更加公平。
綜上所述,合同變更的法律規定是需要當事人同意,然後當事人按照規定在相關機構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對合同進行變更。但是,合同的變更必須使法律和行政法規更加適當。當事人對修改內容有疑問的,不能修改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33條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重大變化,不屬於商業風險。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明顯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