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登記完畢或者判決、調解書生效後,解除婚姻關系的;
2.雙方不再存在夫妻權利義務關系,共同生活是同居關系;
3.壹方有異議,可以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4.法律已經界定了離婚後的關系,不離開家就不再是合法夫妻。
離婚程序的法律規定:
1.提交離婚申請:夫妻雙方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離婚申請;
2.約定離婚條件:雙方需要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達成書面協議;
3.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離婚證;
4.訴訟離婚程序:協議不成,任何壹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5.法院判決:經法院審理,符合法定離婚條件的,判決準予離婚。
綜上所述,即使離婚後仍共同生活,雙方也不再具有法定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而變成了同居關系。如果壹方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可以通過訴訟來維護,因為法律明確規定,辦完離婚手續後,無論是否離家,婚姻關系已經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