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
目前教育法主要屬於行政法,行政法是行政法在教育領域的壹個分支。因此,教育領域大量的法律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違反教育法規本來就是行政違法。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主體包括政府、學校、教師和學生。學校未經批準或者登記自行辦學,不按規定使用和變更學校名稱,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買賣畢業證,不按規定授予學位的,依照《行政處罰法》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再比如,《教師法》明確規定,教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將對學生進行體罰,經教育不改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的,由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2.違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責任
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破壞平等主體之間正常的財產關系或人身關系。它是法律規定的壹種以財產為主要內容的責任。例如,《教育法》第八十壹條對違反教育法的民事責任作了原則性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或者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違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責任
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教育法和刑法的法律後果。如《教育法》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77條對挪用、貪汙教育經費罪、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罪、教育教學設施事故罪、為謀取私利招生罪的刑事法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